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奖学金评选在资助育人、培养人才过程中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9 年 9 月 10 日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评选在资助育人、培养一流人才过程中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成长为德才兼备的高水平人才,并在公开、公正、 公平、择优的原则下保障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院管理和评审学生奖学金的 组织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统筹领导和推进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全院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负责有关奖学金问题的接待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范围为具有我院学籍的二年级、三年级非在职研究生。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一般安排在 9 月下旬进行。

第五条 同一参评年内,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获奖一种;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类别及实施细则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三类。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在职研究生。院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名额确定当年度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次 20000 元人民币。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学习勤奋,刻苦钻研, 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 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至少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第一作者论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我院在读的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中评 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个等级。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各类课程 成绩均在及格以上,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强。对获得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特等奖学金全院不超过 2 名,每人每次 5000 元,二年级学生的 GPA 不应低于 3.5;一等奖学金按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每人每次 3000 元,二年级学生的 GPA 不应低于 3.3; 二等奖学金按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20%评选,每人每次 2000 元,二年级学生的 GPA 不应低于 3.0。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我院在读的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中评定,按不超过各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 1000 元。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应在班级、党支 部、团支部担任职务,学年内担任以上工作满 1 学年,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和颁发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评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名额分配和工作方案,报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2.院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专业所对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三年级研究生做个人奖学金申请报告,并进行答辩,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科研、社会活动。

4.院学位委员会结合申请人申报材料及汇报情况统一评选并投票表决,评选意见和表决结果会后报院领导审批。

5. 院领导结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选意见对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总局教育、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院将收回其所获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取消其下学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