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制公约》是1875年签署的外交协议,奠定了以“米制”为基础的国际通行的测量单位制,创立了永久的国际计量组织框架。公约成立了旨在协调国际计量发展的政府间国际计量组织——国际米制公约组织(BIPM),设立了其最高权力机构——国际计量大会(CGPM)和管理和监督机构——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并规定了其秘书处国际计量局的财务和运行管理规则,为签署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就计量科学和计量标准相关事务统一采取行动建立了永久的组织框架。
《米制公约》是“米制”发展的产物。长期以来,各国采用相互不同的测量单位和测量标准。进入18世纪,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使得统一各国测量单位制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米制”是在18世纪末由法国创立的一种测量单位制,它以经过巴黎的地球子午线的一千万分之一作为长度单位,定名为“米”;以米的十分之一长度为立方作为容量单位,定名为“升”;以一升的纯水在4℃时的重量(质量)作为重量单位,定名为“千克”。这种单位制是十进制的,完全以“米”为基础,因此得名为“米制”。它最重要的特点是采用自然界的“量”建立测量单位,因为能够实现计量标准的统一。
“米制”于1795年4月7日被法国通过法律正式确定,后因其易用性逐渐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这些国家通过自行复制原器生成的国家标准之间仍然缺乏一致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现一种法国大革命以来提出的“适合所有时代、所有人”的计量体系,1872年8月,法国政府邀请一些国家派代表到巴黎开“国际米制委员会”,与会代表赞成普遍采用“米制”,并认为应该按照巴黎档案局保存的“米”和“千克”复制出一些原器分发给各国使用。1875年3月1日,法国政府召开了“米制外交会议”,有20个国家派出政府代表和科学家出席,会议批准了国际米制委员会的建议。1875年5月20日,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秘鲁、葡萄牙、俄罗斯、西班牙、瑞典-挪威、瑞士、土耳其、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共17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正式签署《米制公约》。为纪念《米制公约》的签署,5月20日被定为世界计量日。
《米制公约》由正文和附则两部分组成。公约正文共14条,附则22条。自1875年签署以来,仅在1907年、1913年和1921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且修改仅涉及国际组织的工作范围、财务协议等细节,公约的主体内容始终未变。
《米制公约》的主要内容为:①在巴黎建立国际计量局。国际计量局在国际计量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国际计量委员会则受到由各缔约国政府代表所组成的国际计量大会的管理。大会主席由巴黎科学院的在任主席担任。②国际计量局的职责:保管国际米和千克原器并提供校准;组织比对;建立新的国际计量标准;确定物理常数的定值以提高单位的准确度并保证其一致性;负责定义的调整工作。③国际原器的存放。④国际计量局的会费由各缔约国按比例缴纳。⑤《米制公约》由各国依其宪法程序批准。
《米制公约》附则共22条,主要内容为:①国际计量局的地位、选址要求、机构设置、设备配备、会费构成和管理规则。②国际计量大会的运作规则:由国际计量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年在巴黎召开1次;任务是采取措施普及与完善米制,批准在两届大会期间确定的新的计量基本单位,听取国际计量委员会工作报告,改选国际计量委员会中1/2的委员;每个国家有一个投票权。③国际计量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属于不同国家的18个委员组成;负责指导缔约国共同决定的一切计量工作,并监督国际原器的保管;至少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④国际计量委员会与各缔约国政府的一切通讯往来均经由驻巴黎的各国外交代表;一切应由法国政府决定的事项均向法国外交部提出请求。⑤国际计量局局长的选举规则和职责要求。⑥每个国家的会费比例不得少于总额的5‰和高于15%,以及具体计算方法、缴纳、拖欠及其处理等。
《米制公约》及其附则于1921年经过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①第7条增加了国际计量局将负责建立与保存电学单位标准及其参考标准,负责确定物理常数的定义以提高计量单位的准确性,以及负责类似的定义调整工作。②第8条国际标准原器及其参考基准将存放在国际计量局,只有国际计量委员会可以进入存放处。③附则第6条关于会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拖欠及其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