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量院财发〔2016〕104号

院属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

法》(财行〔2016〕214号),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院实际科研、业务和综合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务部反馈。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院实际科研、业务和综合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由我院主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量传业务、法规制修订、评审和咨询、学术交流和研讨、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及业务综合管理等各类科研业务性会议及行政管理会议。

国际会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召开科研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和业务活动的实际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会议数量和规模。

第四条  会议应当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各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虽未被国家规定为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院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参会人员以京内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京外召开。

第二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六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资料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七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院属各部门举办会议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超出此标准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报销。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第八条  召开科研业务性会议,会议天数、参会人数可由会议举办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行政管理会议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四类会议规模执行。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真实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由我院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管理及审批

第十二条 院“规模以上会议”的预算管理和审批:

(一)院“规模以上会议”的定义。

院属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其规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院 “规模以上会议”预算管理和审批流程。

1、单次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及超过100人的;

2、单次会议总预算达到及超过5万元的。

(二)院“规模以上会议”无论是否明确了会议经费的列支渠道,均需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按照院内部收支预算编制和评审要求编报会议计划,并纳入院年度会议计划审批流程。

会议计划编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会期、会议预算金额、会议经费列支渠道等。

(三)会议计划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会议经费列支渠道已经明确的,即已经在项目预算中明确了会议费预算的,由院预算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实,审定后即可按照会议预算执行;

2、会议经费列支渠道尚未明确的,会议计划需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先行审定,再报院预算管理委员会组织统一评审,评审通过的将安排相应的经费列支渠道,最后会同院内部收支预算一并报院领导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按计划执行。

(四)年度会议计划未按进度执行的,不再结转下年执行。如需继续执行,需要在下年的预算申报过程中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除上述“规模以上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由主

办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自行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外会议的审批流程:

对于未纳入年度院会议计划,但在年中急需组织召开的“规模以上会议”,需要由会议举办部门签报申请,分别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长、院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进行审批;其中,会议预算达到及超过10万元的,还需再报院长审批。以上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审批意见安排经费渠道列支经费。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院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凡是纳入年度计划的“规模以上会议”的会议内容和会议预算将在提交预算申请的同时,于院网“内部办公”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院各类非涉密会议,在财务报销完成后,财务部将在院财务综合平台对会议的各项资料、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财务部将建立会议费年度报告制度,通报年度会议费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院预算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对院“规模以上会议”计划和预算申请进行评审;

(二)提交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和院领导会审批;

(三)汇总编制院年度“规模以上会议”计划预算。

第十九条  院财务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制修订院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会议费报销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开展会议费专项财务检查;

(四)负责对院年度“规模以上会议”计划预算进行公示,对院各类非涉密会议费决算进行公示;

(五)负责编制院年度会议费报告。

第二十条  院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院公务及管理类“规模以上会议”、年度计划外会议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院科技管理部的职责是:负责对院科研和学术类“规模以上会议”、年度计划外会议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院业务质量部的职责是:负责对院量传业务、法规制修订、专业技术委员会等业务类“规模以上会议”、年度计划外会议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院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院会议费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院各类会议的主办部门对会议的组织和经费支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议活动和经费支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会议的举办、组织、经费支出等全过程进行审核把关,会议具体经办人、报销人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确保会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关于会议费支出的红线规定。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用餐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  院将对会议费逐步建立和实行信用管理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会议费管理严格、有序的部门,尝试进一步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会议费管理出现问题的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审批内容、环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计划外召开会议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 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