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做好我院学位工作,经院领导同意,对我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我院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是:工学——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二、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三、授予学位的审批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本细则中所称“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一般指我院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对于其他人员,应获得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请我院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在本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业的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院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名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二、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与建议;

(二)审定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我院招收与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四)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五)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议通过学位申请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作出撤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院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及有关情况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全体会议要求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无效。

四、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可准予其申请学位。(一)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工作表现良好;

(二)按要求通过规定课程考试,并取得不少于32学分的总学分和不少于19学分的学位课学分;

(三)在国内外正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至少1篇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至少2篇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培养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位论文。

(五)导师或推荐人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二、按规定修满32学分,但累计有二门学位课经补考方通过的申请人,可准予其进行论文答辩,但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三、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学位时,应提交本人申请书、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2000字左右)。

二、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提交所学术小组审查。

三、相关专业所对申请人答辩资格进行初审,对可否进行论文答辩提出意见,报经院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论文答辩。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相关专业所应通知并将申请退回申请人。

四、论文答辩通过后,人力资源部汇总有关材料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评定。


第五章  课程考试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按规定修满32学分,方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二、学位课程要求

学位课程学分应至少修满19学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专业基础课。要求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专业基础课应至少完成四门,并通过考试。

(三)外国语一门。一般为英语,要求比较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文献,并能用外国语书写科技文章摘要。


第六章  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是申请人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二、论文工作一般在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开始,应包括文献阅读、开题报告、科研调查、实验研究、理论分析和文字总结等工作环节。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半。

三、论文一般包括:封面、英文页面、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序言及致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图表索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组成并按前后顺序排列。

四、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反映作者在研究方向上对国内外发展动向有基本的了解,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

(二)论文的内容。一般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实验结果分析与讨论、研究成果、结论及意义。

(三)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的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充分,能体现作者良好的学风;数据处理部分,要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结论部分,应力求观点明确、严谨、完整、准确,文字简明扼要,并应在理论上加以阐述或在必要时进行讨论。

五、论文摘要: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编制2000字左右的与学位论文相分离的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此摘要是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包含与原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论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所用的研究方法及得出的主要结论,有哪些新见解等,可以独立使用;此摘要必须单独打印并按规定送请同行专家和评阅人评审。


第七章  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由申请人所在专业所负责组织。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不少于二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一名院外的专家。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论文评阅人,由申请人所在专业所确定。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按本章第一条的规定再增聘二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二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中止。

三、评阅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阅论文: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优缺点,并需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程序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均应为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委员会中院外专家应不少于一人。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的讨论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正文或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通过后,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答辩程序

(一)准备工作

论文定稿后,研究生可向所在专业所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专业所组织答辩资格的初审和论文评阅工作。

在此期间,指导教师应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专业所学术小组作介绍;专业所室应就研究生各方面的情况写出意见;论文评阅人应完成论文评阅,写出评阅意见。

(二)成立答辩委员会

专业所在完成研究生答辩资格初审后应提出答辩委员会名单随初审意见提交院人力资源部审核,答辩委员会经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成立。

(三)答辩委员会会议

1.会议的组织及会务

研究生所在专业所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会议,并指派专人负责会务。院人力资源部应派人参加会议。

2.论文答辩形式

论文答辩的形式为口试,由答辩委员会就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充分性,方法和结论的正确性及创造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通过考查论文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及其论文中尚未反映出的必要信息,以确定论文作者是否达到了硕士学位的要求。

3.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议程

由人力资源部领导介绍答辩会的程序、要求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然后宣布答辩会开始。

1)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30分钟左右,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掌握。

2)研究生完成论文报告后,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时间为15-20分钟,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掌握。

3)召开答辩委员会秘密会议,秘密会议的程序如下:

<1>由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本人对研究生的学术评语。

<2>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

<3>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讨论,并确定对论文的评语。

<4>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结果。

4.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就论文的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及通过答辩所反映出的作者的理论水平、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和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

答辩委员会应就研究生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等形成明确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答辩委员会决议,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均无权干预或修改。论文作者或其他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辩委员会决议推荐采用以下的主要内容和参考格式

第1部分:主要评价该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和论文研究的基本情况。

第2部分:主要阐述该论文的新见解、创新点和取得的成果。

第3部分:主要应对论文的结构,逻辑,写作规范,研究方法等方面以及答辩情况做出评价,并说明是否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有的学术水平。例:

该学位论文结构严整、叙述清楚、理论分析适当、数据可靠、研究方法合理、结论正确,论文格式符合规范。在论文答辩中作者正确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问题。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该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4部分:主要指出论文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或提出继续深入研究的努力方向。

第5部分:是结论部分,主要包括答辩委员会投票情况,得出答辩是否通过并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等。

5.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写明投票结果、同意票数和不同意票数、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如论文答辩未通过,是否同意其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章  学位评定及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硕士学位的有关要求和我院的学科专业要求。

学位评定一般在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院人力资源部归纳整理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提交各位委员;

2.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同志分别向学位委员会介绍各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课程学习情况、所在单位的鉴定意见。

3.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同志分别宣读各位申请人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

4.  在学位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各位委员对申请人的学位授予问题逐一予以审议。

5.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缺席委员按投弃权票计。

6.  在人力资源部对投票结果进行认真统计后,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7.  根据表决结果是否为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即全体委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结果载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记载表》。

二、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的决定,经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后生效,生效日期为表决通过日期。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章  附则

一、院人力资源部为院学位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有关决议的执行和院学位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本细则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