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量院财发〔2016〕151号

院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50号。结合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意见和我院工作实际,院财务部组织制定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

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务部反馈。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对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保障结余资金的合理与有效使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承担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的竞争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结余资金为我院承担的已经通过结题验收且获得信用好评的项目所结余的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确认、统筹、范围和时限

第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确认。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科技管理部通知财务部办理财务结账和销号手

续,财务部对结余资金的金额进行核定,科技管理部将项目结余资金金额报送院预算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办公室对科技管理部报送的结余资金金额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作为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的来源之一,汇总审核并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开支范围。结余资金用于下一年的科研立项及相关的直接支出,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时限。结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使用完,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若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不得继续支出,将结余资金的余额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渠道上交。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院预算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将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并汇总编制院年度预算草案。

(二)将编制的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院财务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制修订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对项目结余资金的金额进行核定;

(三)负责结余资金支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院科技管理部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完成信息的收集,并按规定时间报财务部,办理相关结题手续;

(二)将项目结余资金信息报送预算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专业所的职责是:

(一)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所所长积极配合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及本所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资金信息的确认工作;

(二)按照院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并对结余资金经费的预算执行负责,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结余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