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量院财发〔2016〕111 号

院属各部门: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验收

和资产购置等方面提供专业化财务服务。经广泛征求专业所及科研团队意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验收和资产购置等方面提供专业化财务服务。经广泛征求专业所及科研团队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旨在协助我院科研人员处理项目相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具体工作,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财务事项中解放出来,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定位于参与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为院科研项目服务,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参与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财务业务上接受院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需定期参加院财务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科研财务助理应按照院财务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院各项财务制度。一方面协助项目团队进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监管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服务延伸,关口前移。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工作岗位设在专业所,日常工作由专业所及项目组管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由如下方式产生:

(一)由专业所、项目组从专业所或科研项目现有相关工作人员推荐产生。填写《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信息报备表》一式三份,报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科管部备案。

(二)由专业所或项目组按照院人力资源部有关要求和程序招聘产生。填写《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信息报备表》一式两份,报院财务部、科管部备案。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如果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产生,人员经费成本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水平(年人均12万元),以及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由专业所及项目组确定。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

科研财务助理原则上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如暂时无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可设置三年过渡期),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

学历或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可以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熟悉办公类软件。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考核和评价由相关专业所或科研项目组自行组织开展。其考核和评价结果报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科管部备案。

第十条 院财务部将定期对科研财务助理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贯彻落实院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开展专项财务检查。专项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通报相关专业所、项目组及院人力资源部和科管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信息报备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信息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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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