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计量院人发〔2016〕145号

院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质检总局相关制度及我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院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管理

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质检总局相关制度及我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部门在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时,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请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进行与科研相关等工作时需支付的劳务费用。

二、支付标准

劳务费包括研究生领取的学生劳务费,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研究生领取的学生劳务费。

参照《计量院高校在读研究生来院研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计量院人发〔2014〕153 号)执行。

(二)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

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或院事业编同类职工(同职务、同岗位、同学历)的课题绩效津贴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管理规定

 (一)上述劳务报酬标准是劳务费发放的上限,各类人员劳务费的具体发放标准由部门应根据其承担的项目任务量与质量确定。

 (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涉及人员聘用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

(三)各类劳务费均应在项目预算框架下,网上填报并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经科技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定通过后,执行后续发放手续。

(四)劳务费发放金额为含税金额,应交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统一代扣代缴。

(五)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